(2015)镇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慕红莉与常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红莉,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慕红莉。被执行人常宏。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522号慕红莉与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慕红莉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常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家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