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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5民初8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自由职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来夫���感情不和,无夫妻生活,后经医院检查被告无生育能力。鉴于被告婚前隐瞒自己病情,婚后性功能丧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原告心理和精神带来严重创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青春和精神损失费6000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经医院检查有生育能力,但性功能有障碍,目前正在医院治疗。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某某某某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分析报告,拟证明被告有生育能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爱,于201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性功能障碍而致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目前被告正在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本案中,原告请求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虽性功能障碍而致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但被告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的要求被告赔偿青春和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