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利朋、崔红岩等与高军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朋,崔红岩,高军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12号原告李利朋,个体工商户,系沙河市雄伟塑钢门市经营者。原告崔红岩,农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杰,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磊,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晓博,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朋、崔红岩与被告高军磊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交纳477.5元,由原告李利朋、崔红岩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