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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利朋、崔红岩等与高军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朋,崔红岩,高军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12号原告李利朋,个体工商户,系沙河市雄伟塑钢门市经营者。原告崔红岩,农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杰,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磊,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晓博,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朋、崔红岩与被告高军磊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交纳477.5元,由原告李利朋、崔红岩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