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建业与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业,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业,自由职业。被执行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陆新军,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建业与被执行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52340.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现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在(2016)浙0281执301号案件中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0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