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郝彦与刘忠秀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华,刘忠秀,高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郝彦华,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刘忠秀,女,45岁,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高洪达,男,46岁,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郝彦华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秀、高洪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