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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商刚;林玉梅;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商刚,林玉梅,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00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井久泉被执行人商刚,64岁,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林玉梅,64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巨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商刚、林玉梅、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90.27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