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志亮与吴绍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亮,吴绍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421号原告:高志亮。被告:吴绍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亮诉被告吴绍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志亮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