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孙秀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孙秀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负责人张北阳,行长。被告孙秀梅,女,1971年01月0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孙秀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