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根乱与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根乱,蠡县人民政府,刘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根乱。委托代理人崔福寿,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范蠡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史来顺,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涛,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根成。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大绿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根乱因被上诉人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在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根成诉刘根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刘根成当庭出示了土地使用者为刘根成的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刘根乱到庭参加了该案的诉讼并进行质证。2015年1月23日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蠡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对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认定,并于2015年2月7日送达刘根乱。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刘根乱自2014年12月12日便知道了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存在,又于2015年2月7日从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对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得到了确认,直至2015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根乱的起诉。上诉人刘根乱上诉称,该裁定认定“原告刘根乱自2014年12月12日便知道了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存在,又于2015年2月7日从蠡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对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得到了确认”这一认定的事实是存在,但是经事后对土地局进行的调查,才得知该土地使用证是第三人私自编造事实骗取的,没有加盖公章的伪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所规定的原则,该诉讼时效不应适用六个月,而且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也不适用六个月。该裁定程序欠妥,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只提到是换证行为,没有提出时效问题,法院主动审查时效有所欠妥,上诉人没有按期收到答辩状造成丧失了进行辩解和说明的机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被上诉人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该裁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刘根乱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强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宅基证是旧证换新证,当时全县统一进行的换证,换证程序合法。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被上诉人刘根成答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上诉状中提到的是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案,该换证行为是全县旧证换新证,被上诉人换证没有错误。经审理查明,刘根乱于2014年12月12日知道了蠡县人民政府为刘根成颁发的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5年10月30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刘根乱于2014年12月12日在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根成诉刘根乱排除妨害纠纷案中,知道了蠡县人民政府为刘根成颁发的蠡集建(1998)字第60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5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错误,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别道齐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