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云帅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95号罪犯云帅,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05)阜刑初字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云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09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云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云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云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云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云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