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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李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平,李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856号原告郭建平,女性,年龄34。被告李勇,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平诉被告李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