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李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平,李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856号原告郭建平,女性,年龄34。被告李勇,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平诉被告李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