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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蕊与被告邢亚南、王艳磊、邢亚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蕊,邢亚南,王艳磊,邢亚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405号原告赵蕊被告邢亚南被告王艳磊被告邢亚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蕊与被告邢亚南、王艳磊、邢亚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