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宿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蔡桥村路段时,因侵占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由窦某无证驾驶的无号“常鹰”牌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皖L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许某受伤、拖拉机乘坐人罗某(孕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盛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盛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宿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蔡桥村路段时,因侵占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窦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乘坐人罗某(孕妇)当场死亡及皖L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盛某与被害人罗某的近亲属于2015年12月11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盛某赔偿被害人罗某近亲属46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罗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宿公交认字(2015)第008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盛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盛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皖L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盛某。(三)协议书、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明被告人盛某与被害人罗某的近亲属于2015年12月11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盛某赔偿被害人罗某近亲属46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罗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6日18时15分,他驾驶无号牌常鹰牌四轮拖拉机从芦岭窦盛村到���桥村的路上,行驶至蔡桥村路段时发现相对方向过来一辆小轿车直对他开来,他就朝右打了点方向避让,紧接着这个轿车就撞到他的拖拉机了,当时拖拉机被撞解体了。他被撞在地上没受伤,起来找他老婆发现不见了。对方车辆上的两个女的下车报警打的120。后来救援队找到他老婆时已经死亡了。(二)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8时15分,盛某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从宿州市里送她孩子回芦岭的路上,沿宿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蔡桥村路段时,她发现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拖拉机,当时离她们车已经很近了,紧接着就撞上了,撞过后她们的轿车就翻了。过了会她们从车里爬出来,当时盛某就去拖拉机前看对方怎么样,对方车主说找不到老婆了,盛某用她的手机1897217报警。然后她们就到路边去找对方车上的人,过一会派出所民警赶���现场也帮找人但也没找到。之后救护车来了她们就上车去医院了,盛某留在现场配合交警队处理了。三、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死因)字(2015)第1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罗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车辆勘查检验埇公痕字(2015)358号分析意见书,证明“丰田”牌小型轿车左前侧与“常鹰”牌四轮拖拉机左前侧发生接触、碰撞。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宿芦路蔡桥村路段及现场车辆的情况。五、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称2015年12月6日18时15分,她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从宿州市里送孩子回芦岭老家上学的路上,沿宿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蔡桥村路段时,突然发现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拖拉机,看到后就急刹车了,紧接着来不及避让就撞上了。撞过后她的车翻在东边路面上,当她下车跑到拖拉机前问对方人有没有事,当时对方司机没受伤,说老婆不知道被撞哪里了。她就用许某的手机1897217拨打110、119,后来又用自己的手机1807335拨打122、119。之后她们怀疑是被撞进路北边的塌陷区湖里了。过了会芦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给蓝天救援队和119、120打的电话。她就一直在现场等着交警来处理。六、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6日18时17分,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110指令,称芦岭镇塌陷区一辆小轿车与四轮拖拉机相撞有人受伤,遂案发。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盛某被刑事拘留。(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盛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盛某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盛某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小 强审 判 员 孙军���人民陪审员 张 少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