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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维妙与被执行人林东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妙,林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妙,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林东海,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维妙与被执行人林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维妙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和利息以及代垫案件受理费3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