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138号原告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波,住济南市。被告刘玮,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沣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兴审判员 王善审判员 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