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戴开运、江艳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戴开运,江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8822137。企业法人:李惠乾。被执行人:戴开运,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江艳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湖北麻城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戴开运、江艳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开运、江艳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开运、江艳红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开运、江艳红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戴开运、江艳红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