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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伟良、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伟良,王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132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陶兢(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被告薛伟良。被告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与被告薛伟良、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实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薛伟良、王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上实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