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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齐腾与李德升、焦国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齐腾,李德升,焦国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608号原告马齐腾,男,生于1986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肖岩,男,生于1985年8月7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德升,男,生于1969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焦国祥,男,生于1989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培刚,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玉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男,生于1987年8月1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齐腾与被告李德升、焦国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齐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齐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马齐腾负担。审 判 长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阚 玮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