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文辉、叶宁晶与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辉,叶宁晶,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961-1号原告叶文辉。原告叶宁晶。被告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郭秋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辉、原告叶宁晶诉被告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