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郝春会与崔怀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会,崔怀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8号原告郝春会,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崔怀德,男,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会诉被告崔怀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