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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吕雪莲与吴晓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莲,吴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吕雪莲,��,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吴晓娟,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吕雪莲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晓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