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礼平诉赵诗琴、余伍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礼平,赵诗琴,余伍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143号申请人:孙礼平,女,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赵诗琴,女,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余伍保,男,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受理执行孙礼平诉与赵诗琴、余伍保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诗琴、余伍保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孙礼平的诉讼保全申请对余伍保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玫瑰园小区X号楼Y单元Z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现该房查封期限将届满。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伍保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玫瑰园小区X号楼Y单元Z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X**)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