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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付新芳与赵福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芳,赵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芳,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福超,难,汉族,1957年7月9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付新芳与被执行人赵福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5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966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