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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2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11日生.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