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邹吉顺与于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顺,于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邹吉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史家村史家屯。被执行人于庆会,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史家村史家屯,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12号邹吉顺与于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信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