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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兵诉陈丽玫、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陈丽玫,刘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283号原告王兵。委托代理人罗金龙。被告陈丽玫。被告刘毅。原告王兵诉被告陈丽玫、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渝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丽玫、刘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兵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9000元,出借期限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逾期还款的被告根据未还款金额按每日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出借资金后,现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为止的利息,计息标准为年息2%;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丽玫、刘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原告(甲方)王兵与被告陈丽玫、刘毅(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购买成都安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十方国际城”项目×号房屋;借款共计人民币109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逾期未还款,按年利息2%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内按期归还每笔借款及利息,超过还款期限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次应还款金额0.05%的违约金。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通过中信银行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109000元,被告陈丽玫亦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另查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双方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到2016年10月30日,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1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被告结婚证、借款协议、打款凭证、收条、还款协议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本院审查相互能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金额实际是109000元,所主张的12万元借款,是根据“借款协议”第6条: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计算的,另外,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陈丽玫、刘毅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后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实际出借资金是2014年12月2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三个月借款期限,违约金应从2015年3月29日起计算,原告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玫、刘毅应向原告王兵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被告陈丽玫、刘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