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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刚与武汉威尼汇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武汉威尼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4号原告:胡刚,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威尼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广场南国首义汇第二层第2-1、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任俊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刚与被告武汉威尼汇餐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胡刚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心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