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健诉吕辉、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吕辉,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回族。被执行人吕辉,男,回族。被执行人赵艳,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19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吕辉、赵艳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