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健诉吕辉、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吕辉,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回族。被执行人吕辉,男,回族。被执行人赵艳,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19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吕辉、赵艳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