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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李淑梅、何松春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淑梅,何松春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483号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服务北里18栋1号。负责人傅一翔,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林。被告李淑梅。被告何松春。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李淑梅、何松春典当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石家庄同祥典当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