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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26号罪犯谭磊,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神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磊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谭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