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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丽萍与权新菊、任庆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萍,权新菊,任庆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174号原告:徐丽萍。被告:权新菊。被告:任庆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萍诉被告权新菊、任庆忠民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徐丽萍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军代审 判员  陆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