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盐检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已经退缴了部分的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继续追缴被盗三星s6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