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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迟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702号原告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迟某与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函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费结转至本院,但该院一直未结转费用。经向原告释明,其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原告表示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迟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