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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慈溪吉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吉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7568号原告慈溪吉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顾国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锦森。被告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王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吉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通伟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吉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