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执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仁芳与蔡长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芳,蔡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140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芳,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蔡长鹏,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芳与被执行人蔡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3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