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兆军与严桂香、高正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军,严桂香,高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军,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严桂香,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高正丽,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杨兆军与严桂香、高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