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谢嘉明与茂名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嘉明,茂名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谢嘉明,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太贤、程恳,均为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劳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嘉明诉被告茂名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嘉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嘉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5203元,由原告谢嘉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