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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洪小三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小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20号罪犯洪小三,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洪小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洪小三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洪小三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洪小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小三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1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洪小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小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