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姜德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5000元及利息220000元;二、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2935000元在被告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2#厂房及配电室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149元,由被告江苏旭林磁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被执行人房地产已被他案【(2015)东执字第98号】查封,正在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他案查封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厚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