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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泽民与薄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薄世方,张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薄世方,男,汉族,1981年6月生,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西王镇西吕津村人,现住邢台市新河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民,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山西省繁峙县北城街人,现住繁峙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生,住繁峙县。上诉人薄世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薄世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世冬,被上诉人张泽民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薄世方。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傅俊春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