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兰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钧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兰金,郑钧,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代兰金。被执行人:郑钧。被执行人:王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翠屏民初字(2015)5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波的银行存款2869.75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均的银行存款2680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