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尹林诉王文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林,王文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331号原告尹林,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农民,住青川县。被告王文江,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林诉被告王文江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尹林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费通知书》,原告尹林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林诉被告王文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尹林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