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阮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阮祥平,卞爱珍,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阮祥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阮祥平。被执行人卞爱珍,女,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305286680,住句容市华阳镇新华南巷46号。被告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阮祥平,该厂厂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与被告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阮祥平、卞爱珍、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镇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1、被告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24795.65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包括复息、罚息);2、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支付律师费314543元;3、阮祥平、卞爱珍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在9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有权以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句土他项〔2012〕第158号,享有权利价值230万元;句房他证字第0415**号,享有权利价值6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515元,由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阮祥平、卞爱珍、句容市万事达服装材料厂负担。因上列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江苏鑫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正在句容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程序中。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交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