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郑立忠等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郑立忠,侯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被执行人郑立忠,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侯立金,男,生于1961年5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立忠、侯立金给付本金99000元及利息25183.39元。2016年02月23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51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5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