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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6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朱云震、XX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朱云震,XX,朱云刚,马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630-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盛丰科技社),住所地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王保亮,主任。被执行人:朱云震,男,农民。被执行人:XX,男,农民。被执行人:朱云刚,男,农民。被执行人:马国强,男,农民。(2015)聊东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万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