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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圣和与司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和,司伟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759号原告赵圣和,男,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司伟涛,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圣和诉被告司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圣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司伟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圣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圣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圣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