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圣和与司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和,司伟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759号原告赵圣和,男,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司伟涛,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圣和诉被告司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圣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司伟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圣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圣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圣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