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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维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维博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协外认1号申请人:张维博,无固定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内住址及。申请人张维博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7年5月23日与中国公民初延玲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申请人与初延玲于2007年6月到达美国,后一直在美国居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未获取美国的永久居住权。2015年9月,申请人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威廉森县地方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要求与初延玲离婚。申请人本人到庭,初延玲被送达出庭通知但未到庭应诉。2015年12月2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威廉森县地方法院作出15-2695-F425号离婚判决,判令申请人与初延玲离婚。2016年3月4日,申请人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逊郡公证机构宣誓自2015年12月2日离婚后从未结过婚,处于单身状态。申请人为了在中国国内确认其婚姻状况,向本院申请承认美国德克萨斯州威廉森县地方法院作出的15-2695-F425号离婚判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经美国州政府及中国驻休斯顿总领事馆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单身证明正本,经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公证证明的中文译本,申请人的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档案材料,申请人当面签字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证明美国德克萨斯州威廉森县地方法院作出的15-2695-F425号离婚判决真实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美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初延玲已得到法院合法传唤。该判决书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申请承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德克萨斯州威廉森县地方法院作出的15-2695-F425号离婚判决中关于申请人张维博与初延玲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维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