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霸州市王庄子联合板厂与赵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王庄子联合板厂,赵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81民初1064号原告:霸州市王庄子联合板厂。负责人:任维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元,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田村秀山**号人,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霸州市王庄子联合板厂诉被告赵金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杨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模板款540000元;诉讼法费依法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金元于2016年4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0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无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 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