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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与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639号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巍健,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志华,该律师事务所员工。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阳光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