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鸽鸽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洛阳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鸽鸽,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洛阳分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87号原告:马鸽鸽。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附一号。法定代表人:林武斌。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洛阳分社。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810号。负责人: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鸽鸽诉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洛阳分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鸽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